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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禁毒整治工作不力党政领导将被追责

2019-01-17 17:17:16人民公安报编辑:赵晖


        近日,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湖北省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今后,凡省内毒品问题严重、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将被追责。
 
  《细则》共6章36条,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整治期限、取消条件,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明确,出现8类情形的地区属于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毒品或者制毒物品制造、走私、中转集散等三类问题突出,给境内外造成严重危害的地区;外流贩毒突出,长期未有效解决的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面积大、数量多的地区;毒品滥用问题突出地区;吸毒人员脱管失控数量较多的地区;其他毒品问题突出地区。
 
  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湖北省禁毒委将根据毒情严重程度和禁毒工作力度,采取挂牌整治、通报警示、重点关注三个级别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省级挂牌整治、通报警示、重点关注分别实行2年、1年和6个月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没有达到取消整治条件的地区,省级挂牌整治延长12个月、省级通报警示延长6个月、省级重点关注延长3个月。毒情进一步恶化的地区,提升整治级别,或者申请国家禁毒委员会进行重点整治。
 
  《细则》将禁毒工作纳入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湖北省禁毒委员会认定的挂牌整治地区,其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通报警示、重点关注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同志、禁毒委员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细则》规定,禁毒重点整治期间,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整治期限被延期或者整治级别升级的地区,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细则》还提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建立毒情监测评估和定期通报制度,构建打防结合、专社兼备的毒品治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记者:彭栋 杨保华 姚睿)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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